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水务局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
2024年9月30日
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从业行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进行信息登记管理、开展评价和应用评价结果等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依托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代理管理系统”)进行,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评价应用工作。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每日更新发布,在代理管理系统动态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符合《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管理系统登记为“项目负责人”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辖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代理管理系统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负责人的社保、劳动合同、资格或者职称证件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的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不适宜公开的信息外,统一通过“粤公平”向社会公开。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代理管理系统予以变更。因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维护、更新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 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市、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以及招标人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信用评价采取信用总分评级和直接定级方式。
信用总分评级,指代理管理系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用总分及排名评定其信用等级。
直接定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其中AA、A、B、C四个等级适用于信用总分评级方式,D等级适用于直接定级方式。
第十一条 信用总分采取积分制,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在代理管理系统完成首次信息登记,可获得初始分100分。信用总分依据初始分、加分标准(附件1)及扣分标准(附件2)计算。项目负责人聘用单位发生变化不影响其在有效期内的信用总分。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加分标准包括履约评价、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综合实力评价。扣分标准包括履约评价、进场交易行为评价、严重不良行为评价。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总分评级根据信用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得分相同并列排名,随后的名次将空缺。具体评级标准如下:
(一)AA级(优秀):信用总分150分以上,并且分值排名前30名的;
(二)A级(良好):信用总分120分以上,并且分值排名前50名的;
(三)B级(一般):信用总分100分以上的;
(四)C级(较差):信用总分不满100分的。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总分满足相应分值条件时按排名计算评级标准。信用总分和分值排名同时满足多个评级标准的,其等级按最高评级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总分评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AA级(优秀):信用总分150分以上的;
(二)A级(良好):信用总分120分以上不满150分的;
(三)B级(一般):信用总分100分以上不满120分的;
(四)C级(较差):信用总分不满100分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以上:
(一)自登记之日起未在代理管理系统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指未获得至少一次履约评价得分);
(二)发生扣分标准(附件2)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评价扣分累计(处于有效期内的)达到30分的。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用直接定级的方式定为D级(差):
(一)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以“信用中国”网站结果为准),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规定定为D级;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处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定为D级。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履约评价表(附件3)在代理管理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一标一评价”,履约评价应在代理合同履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履约评价满分为100分,按以下规则进行信用总分计分:
(一)履约评价得分95分以上的,信用总分加5分;
(二)履约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信用总分加3分;
(三)履约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信用总分加1分;
(四)履约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信用总分扣1分;
(五)履约评价得分75分以上不满80分的,信用总分扣3分;
(六)履约评价得分不满75分的,信用总分扣5分。
项目履约过程中,招标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向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报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述部门依职责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根据进场交易行为评价表(附件4)在代理管理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一标一评价”,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应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进场交易行为评价满分为100分,按以下规则进行信用总分计分:
(一)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得分95分以上的,信用总分加3分;
(二)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不满95分的,信用总分加2分;
(三)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信用总分加1分;
(四)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得分8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信用总分扣1分;
(五)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得分75分以上不满80分的,信用总分扣2分;
(六)进场交易行为评价得分不满75分的,信用总分扣3分。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对进场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信息进行收集和记录,并及时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的加分项,可以在代理管理系统按照加分申请(附件5)的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复核后公示。
第十九条 市、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代理行为实施监督。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附件2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指尚未达到被依法禁止其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情形的行为)进行扣分。
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查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在代理管理系统将其直接定为D级。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加分、扣分自动失效。
被定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信用修复或行政处罚期满后,其信用总分根据初始分与当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加分、扣分合并计算,重新评级。
第二十一条 已注销或被清退出代理管理系统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重新办理信用登记时的信用总分,根据初始分与当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加分、扣分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总分分值发生变动,将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在代理管理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计入信用总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对信用加分、扣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通过代理管理系统向作出评价的部门提交附件6,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作出评价的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经核实发现确有问题的,由该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代理管理系统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采集最新数据失败,系统恢复后重新采集有效数据。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承接、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予以应用。鼓励招标人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可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二)在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标代理领域培训活动中,推荐信用等级A级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以及信用等级A级以上项目负责人作为培训讲师;
(三)在本市工程建设、造价等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中,享受参与资格;
(四)考虑将A级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作为行业标杆。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发现未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的,督促相关单位改正。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信用评价信息公开工作,依托代理管理系统,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相关制度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加分、扣分标准,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牵头,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结合本市实际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